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太
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小羊
相 對 人 東王營造有限公司即瑞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薇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相對人於102年1月10日以經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更
名為東王營造有限公司,有相對人公司變登記表在卷
可稽,
核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
2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判決確定,其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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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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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裁判費用 │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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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 │
│ 二 ├─────────┼────────────┬────────┤
│ │證人旅費 │ 63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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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63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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