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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太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小羊 相 對 人 東王營造有限公司即瑞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相對人於102年1月10日以經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更 名為東王營造有限公司,有相對人公司變登記表在卷可稽, 核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 2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判決確定,其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一 │裁判費用 │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 │ ├───┼─────────┼─────────────────────┤ │ │裁判費用 │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 │ │ 二 ├─────────┼────────────┬────────┤ │ │證人旅費 │ 638元 │ │ ├───┴─────────┼────────────┼────────┤ │ 總 計 │ 63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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