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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三合歐化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樺 相 對 人 泓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 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而依提存法第18條 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 院裁定,亦為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下同)63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3 年 度存字第6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 扣押執行程序,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 利益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並提出提存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8 號民事裁定 ,以63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188 萬2,991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嗣後上開假扣押債權業經本 院核發103 年度司促字第4507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因前揭 支付命令所載債權金額與假扣押金額相符,足見聲請人就假 扣押所保全之全部債權業已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 付命令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支付命令卷宗查 核明確。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 還提存物,毋庸再行請求裁定,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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