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三合歐化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欽樺
相 對 人 泓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維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擔保
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
假扣押、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
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
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
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而依提存法第18條
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
無庸法
院裁定,亦為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下同)63萬元為
擔保金,並以本院103 年
度存字第6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
扣押執行程序,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
利益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並提出提存書、
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8 號民事裁定
,以63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188
萬2,991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嗣後
上開假扣押
債權業經本
院核發103 年度司促字第4507號
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因
前揭
支付命令
所載債權金額與假扣
押金額相符,足見聲請人就假
扣押所保全之全部債權業已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
付命令確定在案,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揭支付命令卷宗查
核明確。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
還提存物,毋庸再行請求裁定,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