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三合歐化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欽樺
相 對 人 泓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維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擔保
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
假扣押、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
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
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
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而依提存法第18條
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
無庸法
院裁定,亦為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遵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8 號民
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63萬元為
擔
保金,並以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6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伊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且相對人已同意伊取回擔
保金,
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
、民事執行處通知、撤回假扣押
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對人同
意領回書、相對人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8 號民事裁定
,以63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188
萬2,991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嗣後
上開假扣押
債權業經本
院核發103 年度司促字第4507號
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因
前揭
支付命令
所載債權金額與假扣
押金額相符,足見聲請人就假
扣押所保全之全部債權業已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
付命令確定在案,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揭支付命令卷宗查
核明確。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
還提存物,毋庸再行請求裁定,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