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台灣羅德史瓦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艾希(Dr.Erich Freund)
代 理 人 江孟貞
律師
陳姵霓律師
相 對 人 FoxxTel Inc
法定代理人 Ashraf Henin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叁佰伍拾陸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
1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552 號判決、最高
法院103 年度
台上字第107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聲字第895 號裁定確定為3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5第2 項之規定,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聲字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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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項 目│金額( 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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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裁判費用│50,356 元 │聲請人墊付50,3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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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律師酬金│30,000元 │聲請人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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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對人應負擔80,356元 │
│(50,356+30,000=80,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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