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陳德勳
相 對 人 億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柏賢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全字第二十八號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所
提存之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法扶保證字第一○二
二一○○二、00000000號保證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全字第69號民事裁
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保證書二紙為擔保,
並以本院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2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提存
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
擔
保金,
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
裁定等影本及同意書、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為
證。
三、
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上述提存事件卷宗
查核屬實。
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