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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昌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鋒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 柒萬陸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叁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其 中一人如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另一上訴人於其已繳納裁判費範 圍內同免責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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