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聚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裘金亮
被 告 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雀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3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繳裁判費貳
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17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