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東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4,718 元,應徵
裁判費
新臺幣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