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聖爭 被   告 亞路士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杜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103 年7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