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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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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三芝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克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有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吉村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四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於其敗訴提起第二審 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52,976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9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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