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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苗聯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柒仟肆佰陸 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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