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苗聯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庭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柒仟肆佰陸
拾捌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