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志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叁拾玖萬貳
仟玖佰捌拾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