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
債 務 人 陳定宏即陳書鈞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提出安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及晨宇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說明債務人投資
上開公司之原因、金額、資金來源及
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
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提出應受扶養人林慧慈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9676-DA 之行
照影本及現值證明,並說明購車資金來源及車輛使用情形。
⒊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