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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 債 務 人 陳定宏即陳書鈞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提出安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及晨宇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說明債務人投資上開公司之原因、金額、資金來源及 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 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提出應受扶養人林慧慈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9676-DA 之行 照影本及現值證明,並說明購車資金來源及車輛使用情形。 ⒊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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