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 債 務 人 陳定宏即陳書鈞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 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為 調查債務人投資安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及晨宇有限公司股權之現 值,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預納新臺幣9,400 元之 鑑定費用,並補正安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近五年所有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財產清冊及其他相關報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