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
債 務 人 陳定宏即陳書鈞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
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
更生程序之
必要費用。茲為
調查債務人投資安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及晨宇有限公司股權之現
值,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預納新臺幣9,400 元之
鑑定費用,並補正安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近五年所有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財產清冊及其他相關報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