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債 務 人 楊張國
代 理 人 林淑娟
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說明債務人103 年6 月結束租車後,每月執行業務成本之
平均支出金額?每月收入(淨利)若干?
2.說明100 年度及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進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何以給
付債務人4500元及10194 元、10194 元。
3.說明每月房租租金是否有變更?自何時變更?(債務人
聲請
狀陳報房租租金每月9500元,
惟債務人所提郵局存摺每月
匯款予房東黃秋金之金額係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