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債 務 人 徐瑞宏
代 理 人 林心榆
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
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怡茹
附表:
1.債務人稱目前任職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惟卻投保於
韻昌實業有限公司,請說明任職與投保不一致之原因,並說明
自101 年1 月
迄今,除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外,所有
曾任職公司之全名。
2.提出債務人名下機車現值估價單。
3.說明債務人確切毀諾時點。
4.提出債務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證明當
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