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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債 務 人 徐瑞宏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怡茹 附表: 1.債務人稱目前任職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卻投保於 韻昌實業有限公司,請說明任職與投保不一致之原因,並說明 自101 年1 月今,除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外,所有 曾任職公司之全名。 2.提出債務人名下機車現值估價單。 3.說明債務人確切毀諾時點。 4.提出債務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證明當 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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