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債 務 人 曾俊銘即曾俊明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
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逸成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1. 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是否仍在
七強產品模型股份有限公司上班?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
提出101 年6 月起
迄今之薪資單、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2. 提出與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協議書。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 年6 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說明債務人於
聲請狀所載之
住所地,所有居住成員。
5. 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確切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
(如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當時薪資證明),並提出關係證明
文件。
6. 提出債務人配偶子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7. 除國泰人壽外,提出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
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
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