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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債 務 人 曾俊銘即曾俊明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1. 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是否仍在 七強產品模型股份有限公司上班?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 提出101 年6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2. 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協議書。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 年6 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說明債務人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所有居住成員。 5. 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確切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 (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當時薪資證明),並提出關係證明 文件。 6. 提出債務人配偶子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7. 除國泰人壽外,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 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 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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