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白光
被
上訴人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瑋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經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其法定代理人李書瑋,
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
當然停止之原
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
承受訴訟之聲
明,尚且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
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同法第17
8條規定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
二、
經查,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152 號確認經界事件,係於民
國105 年2 月18日為第二審判決。
惟被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3 年11月17日變更為李書瑋,有
該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見本院卷第103 至106 頁),本件
自應由李書瑋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