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續字第3號
被 告(即請求人)
漢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惠蓮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律師
原 告(即
相對人)
科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立文
上列
當事人間102 年度訴字第1287號給付貨品事件,被告
聲請繼
續審判,
按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 項所
定退還之
裁判費,民國102 年5 月8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
兩造前就
上開事件於102 年10月31日
成立訴訟上和解後,本院業依原告之聲請,退還其所繳裁判費三
分之二合計新臺幣(下同)10,369元,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事
件卷宗
查核屬實。依
前揭法條規定,被告聲請繼續審判,應繳納
上開已退還之裁判費10,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繼續審判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