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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續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續字第3號 被   告(即請求人)       漢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蓮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原   告(即相對人)       科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立文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訴字第1287號給付貨品事件,被告聲請繼 續審判,按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 項所 定退還之裁判費,民國102 年5 月8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前就上開事件於102 年10月31日 成立訴訟上和解後,本院業依原告之聲請,退還其所繳裁判費三 分之二合計新臺幣(下同)10,369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 件卷宗查核屬實。依前揭法條規定,被告聲請繼續審判,應繳納 上開已退還之裁判費10,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繼續審判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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