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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新豐窯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昌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金益先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榮郎、游謝玉燕、游金隆、游宏基、游宏   樞、游肇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   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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