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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陳朝鏞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珊機械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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