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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郭佩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生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ꆼ拾萬零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ꆼ仟玖佰陸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 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ꆼ仟肆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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