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郭佩青
上列原告與
被告迪生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ꆼ拾萬零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壹萬ꆼ仟玖佰陸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
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ꆼ仟肆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