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王清文
王慶祥
王慶安
王政
王武雄
王文忠
張王秀娥
王美智
兼上8 人
訴訟
代理人 王聯村
被 告 迅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川
訴訟代理人 張肇嘉
被 告 王朝明
王愛玉
王懷萱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肆仟貳佰伍拾元(
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ꆼ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正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
1.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2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值)
=54,000元
2.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6 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值
)=20,700元
3.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536.9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
值)=6,916,050元
4.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 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值)
=13,500元
5.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04,250元。
54,000+20,700 +6,916,050+13,500 =7,004,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