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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王清文       王慶祥       王慶安       王政       王武雄       王文忠       張王秀娥       王美智 兼上8  人 訴訟代理人 王聯村 被   告 迅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川 訴訟代理人 張肇嘉 被   告 王朝明       王愛玉       王懷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肆仟貳佰伍拾元( 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ꆼ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 1.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2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值) =54,000元 2.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6 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值 )=20,700元 3.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536.9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 值)=6,916,050元 4.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 平方公尺(佔用面積)×4,500 元(土地103 年期公告現值) =13,500元 5.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04,250元。 54,000+20,700 +6,916,050+13,500 =7,00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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