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謝夢蛟
訴訟
代理人 馮昌國
律師
連家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藏世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
貳萬零貳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捌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