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瑪撒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佰貳拾玖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ꆼ
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貳萬ꆼ仟貳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