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銘烈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
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238 元(即
按原
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103 年9 月23日中央銀行新臺幣
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0.240折算。計算式:美金
68824×30.24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1,191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