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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科信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姜哲雄發支付命令 被告姜哲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捌萬 貳仟貳佰貳拾捌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    國103 年9 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台    幣30.167元, (二)30.167×美金78,968元=新台幣2,382,227.656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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