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科信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奇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姜哲雄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姜哲雄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捌萬
貳仟貳佰貳拾捌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
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
國103 年9 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台
幣30.167元,
(二)30.167×美金78,968元=新台幣2,382,227.656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