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唯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達偉
原 告 富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偉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唯他有限公司、富昕股份有
限公司就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貳萬柒
仟捌佰伍拾肆元及伍佰零捌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合計為壹仟萬捌
仟伍佰貳拾陸元(計算式:4,927,854+5,080,672=10,008,52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