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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唯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偉 原   告 富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偉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唯他有限公司、富昕股份有 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貳萬柒 仟捌佰伍拾肆元及伍佰零捌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合計為壹仟萬捌 仟伍佰貳拾陸元(計算式:4,927,854+5,080,672=10,008,52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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