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陳瓊嫈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萬
玖仟壹佰捌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佰壹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