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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瓊嫈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萬 玖仟壹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佰壹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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