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金時代寢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仁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貳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
,應繳
裁判費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陸仟叁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