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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金時代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仁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貳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陸仟叁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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