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利寶成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正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叁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
仟陸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