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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亞帝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陳冠宏律師       詹勳華律師 被   告 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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