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亞帝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書尉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
律師
陳冠宏律師
詹勳華律師
被 告 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