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和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萬省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
被 告 陳金傳
陳明輝
陳鴻仁
陳德根
陳勝賢
陳文山
陳紀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陳仁豪律師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陳明華
陳國偉
陳國聖
陳光弘
陳世玉
陳勝芳
陳秀媛
陳惠媛
陳文志
陳文德
黃演宏
黃國維
謝富任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柒萬柒仟伍佰捌拾捌
元【計算式:81,900元(103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42.47
+4.12+13.63) 平方公尺×835/1540(原告
應有部分)=24,8
77,588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
萬零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