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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和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萬省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陳金傳       陳明輝       陳鴻仁       陳德根       陳勝賢       陳文山       陳紀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陳仁豪律師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陳明華       陳國偉       陳國聖       陳光弘       陳世玉       陳勝芳       陳秀媛       陳惠媛       陳文志       陳文德       黃演宏       黃國維       謝富任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柒萬柒仟伍佰捌拾捌 元【計算式:81,900元(103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42.47 +4.12+13.63) 平方公尺×835/1540(原告應有部分)=24,8 77,588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 萬零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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