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泰德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耀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卓光毫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肆仟零玖拾
陸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