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游輝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開通網路
帳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略以
被告應將其網路遊戲所設立之帳號解除封鎖等語,
惟因未於訴狀
具體載明請求解除其帳號封鎖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若干,
核屬
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應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