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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開通網路帳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游輝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開通網路 帳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略以 被告應將其網路遊戲所設立之帳號解除封鎖等語,惟因未於訴狀 具體載明請求解除其帳號封鎖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若干,核屬 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應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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