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敏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仟叁佰陸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玖
萬陸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