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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羅文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磊國際商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捌拾伍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1316. 39元折合新臺幣為957874元(計算式:美金31316.39元以起訴時 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87計算,折合新臺幣為957874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新臺幣100000元為85787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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