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羅文平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英磊國際商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捌拾伍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1316.
39元折合新臺幣為957874元(計算式:美金31316.39元以起訴時
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87計算,折合新臺幣為957874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新臺幣100000元為85787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