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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朝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蓉 原告與被告謝玉娟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貳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 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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