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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權利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熙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運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劉又禎律師 被   告 怪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怪怪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零 伍拾貳萬肆仟捌佰叁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3 年11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為新台幣30.842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41,250 元,即新台幣10,524,833  元(計算式:30.842x34125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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