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潤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宸涵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崴興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叁萬 肆仟捌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柒佰 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