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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水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思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土地開發之委任關 係不存在,而依該委任關係之權利義務內涵,應屬財產權之性質 ,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 倘獲勝訴判決,依原告所提兩造間土地開發委任書之約定,其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 1 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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