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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奮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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