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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4號 原   告 陳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迷你倉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   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4 條、   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迷你倉有限公司應依民法第18   4 條規定給付原告財產物品之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510,000   元,應繳裁費新臺幣5,510 元,限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之。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迷你倉有限公司應依民法第19   5 條第1 項規定給付精神損害之撫慰金賠償,未具體表明   請求之損害賠償內容或金額為何,是本件請求之聲明並未特   定,揆諸首揭規定,應予補正。並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詳如附表)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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