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飛達全球科技有限公司(FEDA Global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法定
代理人 黃冠超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
被 告 弘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ONNTO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楊志平
被 告 弘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ata Watch Technologie
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顧莉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貳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計算
式:美金71,403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402計
算,折合新臺幣為2,242,19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