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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飛達全球科技有限公司(FEDA Global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黃冠超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被   告 弘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ONNTO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楊志平 被   告 弘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ata Watch Technologie       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顧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貳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計算 式:美金71,403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402計 算,折合新臺幣為2,242,19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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