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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澤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緯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51,88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07,3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06,828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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