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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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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羅玉晴即羅文明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聖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間確認股東關 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 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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