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被   告 智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黃芙蓉 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