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被 告 智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黃芙蓉
人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