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何忠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健一間
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以
訴之聲明第一
項請求被告南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移轉登記不動產部分,經
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貳拾貳萬元;訴之聲明第
二項請求被告楊建一移轉登記不動產部分,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貳億陸仟捌佰伍拾萬元,合計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叁億捌仟玖佰柒拾貳萬元(計算式:121,220,000 元+268,5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貳仟捌佰肆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