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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何忠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健一間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以訴之聲明第一 項請求被告南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移轉登記不動產部分,經 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貳拾貳萬元;訴之聲明第 二項請求被告楊建一移轉登記不動產部分,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貳億陸仟捌佰伍拾萬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叁億捌仟玖佰柒拾貳萬元(計算式:121,220,000 元+268,5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貳仟捌佰肆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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