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弘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世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玖拾叁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應繳
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柒佰肆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