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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弘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玖拾叁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柒佰肆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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