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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中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吳佩璣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陸 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 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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