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中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進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吳佩璣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陸
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
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